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伤人,未共同生活的父母要担责吗?
2026-03-23 17:00:4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邹琳 | 点击量:6972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邹琳)父母离异后,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,是否还需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“买单”?近日,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。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4年6月,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托管中心托管的未成年人小朱与小周,因小周主动挑衅而发生矛盾。两人在走廊打闹,虽经托管老师口头制止,但未能有效阻止,两人追逐至厕所。小朱在门外、小周在门内,双方相互推搡厕所的玻璃门,导致玻璃突然破碎。飞溅的碎片造成小朱右前臂严重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小朱的父母多次与托管中心及小周的父母协商赔偿未果,最终诉至法院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法院认为:作为托管机构,对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、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。其老师虽进行了制止,但未能有效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和持续,且厕所玻璃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,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,应承担主要责任(70%)。小周作为未成年人,主动挑衅引发冲突,并在后续推搡中导致危险发生,其监护人陈某、大周未尽到充分的监护教育职责,应承担次要责任(20%)。大周虽与小周母亲陈某离婚,且小周由陈某直接抚养,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,大周作为父亲同样是小周的监护人,需对小周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。小朱在老师制止后仍参与追逐、推搡玻璃门,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,其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责任(10%)。

【法官寄语】

离婚仅解除夫妻关系,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是法定义务,伴随整个未成年阶段。无论是否共同生活、是否直接抚养,父母双方都负有教育、约束子女,防止侵害他人的责任。若子女侵害造成损害,父母双方均可能面临赔偿责任。

未成年的安全需要家庭、学校(监管机构)、社会共同维护。托管机构必须时刻紧绷安全弦,切实履行好管理和保护职责;家长无论婚姻状况如何,都应切实承担起对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责任,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。(通讯员:邹琳)

责编:陈梓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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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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